上海农商行因违规提供政府融资等19项违法行为被罚款1160万元
日期:2023-06-29 19:55:20 / 人气:113
实习编辑|张
6月28日,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上海监管局开出8张罚单,矛头直指上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及其相关责任人。罚单显示,上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存在以下违法行为:一是未对同业投资资金进行合规性审慎审查;二是委托贷款资金违规用于禁止领域;3.未按规定监督委托贷款资金的使用;四是贷款分类不准确;五、与贷款同比例的项目资本金在贷款前到位;6.向资本充足率不足的房地产项目发放贷款;七、M&A贷款项目的财务杠杆率不合理;八、M&A贷款没有严格执行住房和不投机的监管要求;九、存贷挂钩;十、高级管理人员未取得任职资格许可而实际履行职务的;十一、个人消费贷款用于非消费领域;12.反向程序转让不良资产;十三、房地产贷款贷前调查不尽职的;十四、个人消费贷款违反规定进入资本市场的;15.流动性风险管理不审慎;十六、转嫁成本;十七、提供虚假统计报表的;十八、并表管理不审慎;十九、非法提供政府融资。2016年3月至2021年3月,上海农商银行徐汇支行在项目资本金未到位前,按贷款到位比例发放贷款。唐英珍对上述行为负有直接管理责任。2016年3月至2021年3月,上海农商行违规提供政府融资。陆青对上述行为负有直接管理责任。2021年4月至5月,上海农商行M&A贷款未严格执行房住不炒的监管要求。颜辉、乔、曹对上述行为负有直接管理责任。2017年9月至2018年7月,上海农商银行自贸区支行M&A贷款项目财务杠杆率不合理。戴云对上述行为负有直接管理责任。2014年至检查日,上海农商行杨浦支行对资本比例不足的房地产项目发放贷款。林智慧对上述行为负有直接管理责任。针对上述违规行为,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上海监管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四十六条第(一)项、第(五)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第七十三条第(四)项、第(二)项、《固定资产贷款管理暂行办法》第二十八条第(五)项对上海农商行进行了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四十八条第(二)项,对闫辉、曹、陆青给予警告,并处罚款5万元,对唐英珍、乔、戴云、给予警告。据天眼查,上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前三大股东分别是上海国有资产经营有限公司(限售股,流通a股,持股8.96亿股)、宝山钢铁股份有限公司(限售股,持股8亿股)和中国远洋运输集团有限公司(限售股,持股8亿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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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沐鸣娱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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